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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利达讨债-利达安邦讨债公司细签合同催债绝招

作者:广州利达讨债公司 时间:2020-10-30    点击量:

 因合同而生之债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既可签订合同确立债权侦务关系,又可以通过合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通过合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合同之债的发生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是当事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后果。合同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合同之债,以组织和保证实现由商品货币关系所决定的民事流转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债务人利用合同来逃债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别看一般合同仅仅是几页薄纸,但它却是双方行动的指南。“纸上有乾坤,字间有世界”,债权人必须时刻警惕债务人在此玩花招。细签合同,心细如发,将是上策。本招将把这方面的情形逐一作介绍,使债权人早作准备,留下应对的“绝招”。利用合同逃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利用合同条款不明逃债。
 
  案例一:深圳某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系列产品在成都十分畅销。成都某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与食品公司于1994年2月签仃购销合同。标的一栏只写明由食品公司向商业公司提供“优质新产品”,商业公司付给食品
    
 公司2万元币以新产品在成都地区的梢售权。1994年6月,商业公司仍不见食品公司发货过来,即派员前去催货,食品会司以“尚未有祈的优质产品投放市场,一旦我们开发出来,经过鉴定被评为优质产品后,就给你们发货”。商业公司自知无理,只好耐心等待“优质新产品”一七市。
 
  这是一个利用合同中标的物规定不明导致的逃债。债务人还可以利用合同中的质量规定不明、种类规定不明、期限规定不明等漏洞来逃债。
 
  案例二: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为确保施工用料,1985年12月5日与某水泥厂签仃了一份批量供应水泥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1986年度,由水泥厂供应建筑公司水泥1000*,分4批供货,每货250*;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
 
  合同签仃后,1986年2月10日,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建筑公司于当月14日结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1986年3月至10月属水泥旺销季,水泥厂产品供不应求,故一直未再给建筑公司发货。建筑公司发函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建筑公司另外购买的这400*水泥,每*比原仃价高100元。进入11月以后,工程量减少,水泥开始滞销。
 
  水泥厂于11月30日向建筑公司发货250*,12月30日又向建筑公司发货250*。建筑公司收到”月份的第二次发货后,立即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来人协商”。在协商中,建筑公司提出公司仓库只能有300*存货,当时言明全年分4货1000*,应按季度每250*。水泥厂第二、三季度未发货,已经造成我公司损失4万多元。现在补发必然造成积压,我方无法存放,肯定又要造成巨顺损失。水泥厂则认为,当时合同中只是挽定全年的1000*水泥应分4次发货,并未写明每季度发一次。
 
  我们按照合同,每250吃,分4货一点错也没有。所以,同年12月加日,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至此水泥厂认为自己完全按规定履行了合同,建筑公司拒不付货款纯属单方违约,便于,要求建筑公司付款。建筑公司则以水泥厂推延展行提出反诉,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
 
  这就是一个债务人借合同期限规定不明逃债的典型例子。应该说,白纸黑字,十分清楚,债务人虽然是在为自己逃债辩护,却也是说得过去的。当然,还有债务人发现合同中有笔误或表达错误,却不予声张,反而利用这种错误来逃债的例子。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订立合同不可不慎.否则,很可能后悔不迭。
 
第二种是利用作废合同冒名顶替,逃避债务。
 
案例三:甲企业于1989年9月间根据合同送货的书信,将价值162000元的原材料运到乙企业,乙企业脸收后入库。乙企业多次以原材料的质童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来,甲乙两企业并未签仃合同,所依据的合同是乙与丙签仃的购梢合同,因丙不能及行同意作废。而代表丙与乙签订合同的李某(既非乙方职工,也非丙方职工)仅凭一封收取货款请丙先送来一批原材料脸收的书信,编得甲的同意,将甲企业的原材料胃名顶替运送给了乙企业。
 
第三种是代签合同中的逃债。
 
 案例四:某供梢社于1992年3月委托金某等人,持该供梢社的收购收据(水产品专用)到某县某乡收购水产品。金某等人共收购某县某乡的生丁鱼13354斤,罗上虾794斤,计币3328元,然后用船运至某通水沟,在该地继续装载其它货物。结果不读翻船,货物全部落水。某供梢社即以金某系某市场职工,出去不按原议定计划收购及承运人杨某驶船不懊,造成了翻船为由,长期拒绝付货款。
 
第四种是利用合同订立程序逃债。
 
  案例五:河北省某县农修厂(简称农修厂)与某省某水泥厂(简称水泥厂)于1989年5月签仃合同,农修厂为水泥厂制做500套工作服的总金额18790元。农修厂按约交货,水泥厂也收讫无误。但水泥厂收货后,迟迟不予付款。农修厂派人催索,水泥厂答复:“手续不全,银行不予托收承付。”要农修厂到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办手续。农修厂找到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该公司不管。农修厂又先后找到贫易服务公司和百货公司,这两个公司也不管。于是,农修厂找到水泥厂的主管门某公司,该公司劳资科答复道:“水泥厂做工作服我们不知道,他们签仃的合同,只能由他们去展行,我们不管。
  第五种是利用口头合同逃债。口头合同,君子协定,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又空口无凭。碰上这种情况,债权人就亏大了。
 
  案例六:某县运愉公司(简称运墉公司)与中国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简称保险支公司)关系颇为密切。自保险支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以来,运翰会司是最先投保的单位之一。当时,双方达成“君子协定”:以后凡运精会司购买的汽车、船,从投入运输生产之日起即算参加了保险。
 
  1989年9月30日,运输公司购进了5辆解放牌卡车。其中一辆解放牌卡车,于同年11月30日在某国道上与迎面而来的某单位一辆五十铃汽车相撞。运翰公司为此共付了2万元的修理费和赔偿费。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运输公司到保险支套司办理了新购进的那5辆车的保险手续。抢月1日,运愉公司要求保险支公司给予2万元赔偿,遭到拒绝。运输公司以在事故之前有“君子合同”为由到要求处理,不予支持。保险支公司“合理合法”地逃避了事故赔款。
 
  以上五种方法是企业法人利用合同逃债的基本类型。总之,合同的订立既是债务关系发生的源头,债权人要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找一万全之策,就必须正本清源,把这个源头抓好,使其无任何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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